上海电机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源于1953年创办的、隶属于原第一机械工业部的上海电器制造学校。1985年更名为上海电机制造技术专科学校,1992年更名为上海电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2004年更名为上海电机学院。在学校发展过程中,先后有上海市第一机电工业局职工大学闵行分部、上海机电工业职工大学一分校、上海机电工业职工中等专业学校、上海市机电工业学校、上海机电工业职工大学等学校并入。
2011年学校成为“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单位,2020年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学校立足上海,辐射长三角,面向全国,坚持“技术立校、应用为本”的办学方略,坚持产教融合发展,努力建成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技术大学。
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与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上海电机学院;英文名称为“Shanghai DianJi University”,简称“SDJU”。学校网址为https://www.sdju.edu.cn。
第二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水华路300号。学校主要办学地点为:临港校区(上海市浦东新区水华路300号),闵行校区(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690号)。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学校可设立或调整校区。
第三条 学校是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举办,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接受举办者依法对学校进行的指导和监督,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基本保障条件,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和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第四条 学校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重要事项,须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发展,履行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能。
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坚持依法治校、教授治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完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
第七条 学校主要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举办全日制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教育,致力于培养和造就卓越的应用型人才。学校聚焦先进制造业及现代服务业,学科与专业以工学为主,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艺术学等协调发展。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学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需求,依法依规制定招生方案、标准、程序和规则。
第八条 学校结合自身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有针对性地构建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学校编制年度质量报告并向社会发布。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建立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科学决策机制;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必须经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条 中国共产党上海电机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院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养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十一)设立教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审议学校教职工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引领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师德素养和业务能力全面提升。
(十二)履行党内法规和法律、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设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委员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常委会建立健全相关议事规则,定期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上海电机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驻上海电机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根据党章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履行纪律检查工作职责的同时,依据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监察职责,切实加强对学校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
第十三条 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院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加强教材建设与管理,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组织人才培养工作,开展大学生成长成才服务管理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学校副院长、总会计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协助院长行使职权,分管学校的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情况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及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院长办公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由多元主体参与的学校改革发展重大事项的咨询、协商机构,依照有关规章产生并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相关行政工作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及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权。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在二级教学、科研单位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教师队伍建设、科学研究等事关学校学术发展全局的重大规划、重大措施及事项。
(二)审定各专门委员会、二级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和二级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提交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学校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
(四)审议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
(五)审议学术争议处理规则,裁决学术纠纷。
(六)指导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审议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的重大事项。
(七)组织开展学校学术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为学校学术发展提供决策咨询与建议。
(八)对其他重大学术事务进行审议或提出咨询意见。
校学术委员会由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换届当年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审定学校学位的授予及撤销。
(三)审核批准或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审议学位授予学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
(五)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的争议。
(六)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根据学校学科设置情况遴选产生,主席由院长担任。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或跨学科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与监督制度,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与监督的组织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权利,维护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以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校支持学生代表大会和研究生代表大会召开,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学生会委员会(研究生会委员会)代表全体学生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治理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建立多种校务公开的渠道,及时向社会及新闻媒体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党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能。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以及学校发展的具体情况,可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内部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二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含同级教学部、中心,以下统称二级学院)是落实学校职能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校本着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明确二级学院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优化组织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
第二十九条 二级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二级学院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等二级党组织。
二级学院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条 二级学院院长(主任)是二级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事业规划、教师队伍建设、对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主任)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二级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和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履行其职责。二级学院根据需要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章程履行其职责。
二级学院在涉及学术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分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根据学科发展趋势和本学院的学科发展现状,审议本学院学科发展规划,为学科建设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根据国家、上海市有关部门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讨论、推荐各类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三)国家和地方重要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推荐。
(四)科研资助计划以及教学、科研与学生培养奖项推荐。
(五)讨论、审议二级学院委托咨询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二条 二级学院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二级学院党组织的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二级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专任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根据岗位要求和任职条件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
第三十四条 教职员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管理等岗位要求的工作。
(二)公平、公正地获得学校提供的各项服务,按照规定条件获得职业发展的机会、相应的荣誉和奖励。
(三)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四)依法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在品德、能力、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六)知悉学校相关事务以及涉及自身利益的各类事项,并且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改革、发展和建设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教职员工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学校财产。
(三)遵守师德规范,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严格要求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四)遵守工作规范,完成岗位聘任所要求的工作任务,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努力提高科学研究水平。
(六)接受考核和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奖励和荣誉体系制度,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对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的教职工,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职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和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十八条 学校可自主聘任兼职教师。
第四章 学 生
第三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条 学校为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根据其所修学分情况,依据相关规定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学习证明;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相应学位。
第四十一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公正地获得学校提供的各项服务和机会,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并使用教学设施和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学业、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在学习和研究方面依法享有学术自由。
(四)依照学校规章制度组织和参与各类学生团体。
(五)知悉校务和涉及自身利益的学校各类事项,并且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教育、管理和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生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学校设施。
(三)尊重师长,友爱同学,明德笃行。
(四)恪守学术道德,努力学习,完成学业。
(五)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搭建全方位的学生服务平台,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就业指导、创新创业创意指导以及身心健康服务等。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及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除由国家追究法律责任,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以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措施保证学生完成学业及健康成长。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鼓励支持学生开展志愿服务,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 交换学生、进修生等其他不具有学校学籍学生,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监督制度、审计监察制度等,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主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学校依法积极拓展资金来源,吸引社会资金,并将校办产业或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用于办学,努力构建多渠道筹资体系,不断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以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为基本依据,严格管理教育经费,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健全预决算管理制度,积极防范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校内各部门(单位)执行财务审批制度,各级领导按照学校经济责任制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第五十一条 学校组织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内部治理、实现办学目标。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上海电机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开展活动。基金会作为独立法人,负责募集社会支持学校教育发展的资金,负责管理捐赠项目及基金使用。
第五十三条 学校所有资产为国有资产。学校对占有、使用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使用和处置,并接受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学校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入、划拨所形成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以及按照国家规定运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根据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资产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在建工程等。学校加强对校名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不断推进后勤改革,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更优质的保障。
第六章 外部关系
第五十五条 学校积极推动和扩大教育对外开放,建立健全对外沟通协调机制,积极争取各类资源,推动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
第五十六条 学校持续深化产教融合,围绕国家、地方、行业的重大需求,依据办学特色、发挥学科优势,积极开展与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等政府部门、上海电气集团等企事业单位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建立技术研发机构、成果转化机构、决策咨询机构、人才培养实践基地等,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大力提升国际交流与合作水平,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文化学术交流等,充分开发和利用国际优质教育和学术资源。坚持走出去和请进来,积极寻求战略合作伙伴,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不断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
第五十八条 学校有序加大开放教育资源,开展包括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等形式在内的各种社会服务。
第七章 校友与校友会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各类学生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等。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上海电机学院校友会”,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学校鼓励并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鼓励校友以多种形式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学校教育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校依法依规予以表彰。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训为“明德至善、博学笃行”。
第六十三条 学校精神为“自强不息、追求卓越”。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为“白底红字的同心圆形”,内圆外侧上方是学校中文校名,内圆外侧下方是学校英文校名;内圆内侧嵌有字母“DJ”为“电机”的拼音首字母缩写,其中“D”呈工业化齿轮状,“J”呈书写之笔状。学校徽章为题有中文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校徽的标识色彩是电机红(CMYK: C55 M100 Y100 K45, RGB: R92 G13 B18)。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旗为白底红字,旗面书写“上海电机学院”校名。
第六十六条 《上海电机学院校歌》,由尤冬克作词,茅鼎文作曲。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名、校训、学校精神、校徽等标识的使用按照《上海电机学院视觉识别系统》规范使用。
第六十八条 学校将10月6日定为校庆纪念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审定,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条 学校章程是学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的依据,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应依照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
学校指定院长办公室监督本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本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由学校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