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根据上级要求,经校党委研究同意,自2016年1月起,我校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收缴党费。具体如下:
一、党费调整依据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精神,“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结合我校实施绩效工资后的实际,将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工作量津贴4项之和减去财政扣款(税)后作为计算基数,重新核定党员党费。
二、党费计算办法
(一)在职教职工党员
每月应交党费=党费缴纳基数×交纳比例
1、党费缴纳基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工作量津贴-财政扣款
2、交纳比例(根据中组部2008年规定)
①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②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③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④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二)离退休老干部党总支党员
每月党费缴纳标准:中组部2008年规定第5条(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三)学生党员
每月党费缴纳0.2元。
三、有关说明
鉴于每年“四金”有调整,今后我校党费将于每年7月重新核算一次。如果党员同志涉及到职务职称晋升调整或工作岗位变动带来工资变化的,请本人通过党支部提出申请,由党委组织部重新核定后及时调整。
特此通知。
党委组织部
2016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