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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少数民族特殊困难学生新疆专项资助经费

发布者:鲁鹏薇 发布时间:2016-11-30

 

上海电机学院新疆少数民族特殊困难学生新疆专项资助经费实施办法

根据《资助内地普通高校新疆少数民族特殊困难学生暂行办法》[新教高[2002]31号]和《关于划拨资助内地高校新疆少数民族困难学生资助经费相关事宜的通知》的精神,为确保在我校学习的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少数民族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特殊困难学生的界定

特殊困难学生是指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月生活费来源(含家庭或亲友资助及各种补贴)低于上海市最低生活水准线,难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开支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在校生。

二、特殊困难学生资助的基本条件

1.在新疆招收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少数民族在籍在校学生。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上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3.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学习刻苦努力,积极进取。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三、资助等级标准及发放

特殊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分三个等级:一等2000元/年/人,二等1500元/年/人,三等1000元/人。学校可根据当年新疆教育厅经费划拨情况以及我校困难学生的具体情况调整资助标准。

每一学年评定一次,原则上按季度发放。

四、具体要求

1.申请资助的学生必须持有由父母单位或区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月或年收入经济情况证明,并且已通过院系、学校审核认定,加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2.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一等特困资助:

(1)父母双亡,或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无劳动能力和固定收入,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者;

(2)父母双方无劳动能力,或父母一方无劳动能力,另一方无固定收入,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者。

3.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二等特困资助:

(1)父母双方亡故,依靠有固定收入的亲友抚养,虽有经济来源,但本人生活困难者;

(2)父母一方亡故或残疾,另一方虽有固定收入,但收入微薄,本人生活困难者;

(3)家庭生活困难,人均月经济收入不足200元者。

4.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三等特困资助:

(1)父母双方虽有固定收入,但家庭生活困难,人均月经济收入不足400元者。

(2)家庭在边远贫困农牧业区,收入较低,本人生活困难者。

五、评审程序

1.每年9月,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发布通知,统计各院新疆少数民族在校学生名单;

2.每年9月-12月,各院系向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宣传《上海电机学院新疆少数民族特殊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相关政策;

3.次年1月,学工部根据新疆教育厅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核拨当年经费、各院新疆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发放该学年资助经费;

4.次年1月,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交到所在院系并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

5.次年1月,各院成立评审小组,负责对本院系新疆少数民族特殊困难学生资助的审批工作,由班级、院依据学生实际困难情况、学习成绩和日常行为表现逐级考核,综合评定;

6.次年1月,各院将资助名单、金额单子及评审情况报学工部(学生处),财务处发放相应的资助款额。

7.次年6月底,学工部(学生处)完成该学年院系新疆少数民族特殊困难学生资助使用情况总结。

六、资助经费的管理

1.资助经费由新疆教育厅按当年资助标准核拨给我校。其中95%用于学生的直接补贴,5%用于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等支出。

2.学校财务处负责资助经费管理,学工部负责资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各院系具体落实资助对象名单确定及发放。学工部在每学年结束后将我校上一学年资助经费使用情况报新疆教育厅。

七、附则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暂停或减少资助: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种处分;

2.学习主观不努力,2门主要课程(必修课)补考不及格者;

3.虽未受到处分,但日常行为表现不好者;

4.非宗教场所参加宗教活动者;

5.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6.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学工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上海电机学院

                                                          201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