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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

发布者:鲁鹏薇 发布时间:2016-11-30

 

“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为激励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及《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沪财教[2008]4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我校的全日制本专科新生。

二、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我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设为每生每年2000元及3000元两档,具体分档标准及方法根据《上海电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确定。国家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发放。

三、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无退学警告;

(五)家庭经济困难(经学校认定符合困难标准),生活俭朴、无不良生活习惯;

(六)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七)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积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四、申请、评审办法

(一)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国家助学金评审的相关程序:

我校按照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相关要求,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完成申请评审工作:

1.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向二级学院(系)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其他材料);

2.每年10月15日前各二级学院(系)根据学校分配名额进行初审,确定各档名单并上报校大学生资助中心。上报前名单需公示3个工作日,并填写本学院(系)《上海电机学院国家助学金名单汇总表》,填写完毕后将此表连同学院(系)初审合格学生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交校大学生资助中心;

3.校大学生资助中心复审;

4.校大学生资助领导小组进行评审,提出获资助学生建议名单;

5.院长办公会备案,审议通过后将名单在学校校园网和布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6.学校每年11月15日前将有关情况进行上报。

(三)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再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中的任一项。

五、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上级通过我校获奖学生名单并将资金拨给学校后,学校原则上按月打入学生校园一卡通或银行卡内。

(二)对在国家助学金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得外,并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三)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学籍状况、综合表现等情况变化对国家助学金的发放作出相应调整。

(四)学校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各二级学院(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向班主任、辅导员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二级学院(系)应及时做出调整并报校大学生资助中心。

六、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如有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文件,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七、本办法由上海电机学院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