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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学生缓缴学费实施办法

发布者:鲁鹏薇 发布时间:2016-11-30

                         上海电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缓缴学费实施办法

  

为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暂时不能及时缴纳学费而无法电子注册学籍,经校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并经校长办公会2014年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1、通过当学年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者或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或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经本人申请,填写家庭经济困难申请表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同时并经学院及校大学生资助领导小组认定过。

2、在校期间,待人礼貌、学习勤奋,生活勤俭节约,无购买不符经济条件的高消费或吸烟、酗酒等不良行为或受过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

二、申请与审批的程序

1、申请时间:每学年开学前或开学一周工作日内。

2、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向所在院提出学费缓交的书面申请,填写《上海电机学院学生学费缓缴申请表》;

3、各学院根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及学生申请贷款情况进行初审,由学院资助工作小组集体讨论审核后,辅导员和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并将填写《二级学院学生学费缓缴初审汇总表》,将结果上报校大学生资助中心;

4、校大学生资助中心复审并提交校大学生资助领导小组;

5、校大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批并公示;

6、校大学生资助中心将缓缴名单报校财务处备案;

7、财务处把名单入库后准予学生电子注册。

三、其他

缓缴学费实行一年一申请一年一审核原则。申请绿色通道学生除国家助学贷款部分外,其余金额须承诺能够在缓交期限内(学费缓交期限为本学年末即次年6月15日前)自行缴纳。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如因故未能成功贷款的,也应将助学贷款部分的金额在缓缴期限内自行缴纳。如超过缓交期限仍未交纳的,次学年不得再次申请缓交学费且可以取消其次学年学籍电子注册资格。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由党委学工部(学生处)解释。

                                         上海电机学院

                                          201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