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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定办法

发布者:鲁鹏薇 发布时间:2016-11-30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学[2007]88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在籍在读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校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参照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

三、认定工作的原则

认定工作须坚持实事求是,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四、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认定工作,校大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与管理的认定工作。

(二)各二级学院(系)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院(系)学生辅导员担任成员的院(系)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与审核本院(系)认定工作。

(三)各二级学院(系)成立以年级(或专业)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各认定评议小组一般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周内组建完成。如需对原有评议小组进行调整的,也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完成并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示。

五、认定工作的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大学生资助中心、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每学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各二级学院(系)应向在校学生发放《认定申请表》。

(二)每学年开学前,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认定申请表》,并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在《认定申请表》上签章证明该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

(三)每学年9月30日前,学生应按时将《认定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提交给本班班主任,由本班班主任以班级为单位将《认定申请表》及证明材料提交给本院(系)辅导员,班主任、辅导员负责及时收齐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及证明材料。

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提交《认定申请表》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进行民主评议时,应以本市确定的认定标准为依据,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消费水平,参考导致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因素,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经过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民主评议意见”,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并填写本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汇总表,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院(系)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评名单。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修改。

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初评名单后,要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本院(系)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书面提出异议材料。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大学生资助中心书面申请复议。学校大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修正。

公示通过之后,院(系)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院(系)审核意见”,确定本院(系)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并填写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报校大学生资助中心审核。

(五)校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系)审核通过的《认定申请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报院长办公会。

(六)根据要求,每学年开学后八周内,校大学生资助中心将本校本学年《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汇总表》文本及电子文档(数据库格式)一并报上级备案。

六、二级学院(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

(一)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学生手册》“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校资助中心如发现二级学院(系)有意作假现象,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整改。

(二)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二级学院(系)应及时做出调整并报校大学生资助中心。

七、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如有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文件,以本办法为准。

八、本办法解释权归上海电机学院大学生资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