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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奖学金

发布者:鲁鹏薇 发布时间:2016-11-30

 

“上海市奖学金”评选办法

上海市奖学金是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为激励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及《上海市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沪财教[2008]7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一)上海市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本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上海市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申请人上学年应获校一等以上优秀学生“博学”奖学金或两次校二等优秀“博学”学生奖学金或一次二等优秀学生“博学”奖学金一次优秀学生“笃行”奖学金,并在社会实践或志愿者服务或创新能力或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上海市奖学金评审的相关程序:

我校按照上海市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相关要求,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完成申请评审工作:

1每学年开学后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向二级学院(系)递交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2.每年截止9月30日,各二级学院(系)根据学校分配名额进行初审,确定名单并上报校大学生资助中心。上报前名单需公示3个工作日,并填写本学院《普通高等学校上海市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填写完毕后将此表连同学院初审合格学生的《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申请表》交校大学生资助中心;

3校大学生资助中心组织面试,对初审合格人员进行复审;

4校大学生资助领导小组进行评审,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5院长办公会备案,审议通过后将名单在学校校园网和布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6.学校每年10月31日前根据上级要求将评审结果进行上报。

(三)在同一学年内,获得上海市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再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上海市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上级通过我校获奖学生名单并将资金拨给学校后,由学校一次性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

(二)对在上海市奖学金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得外,并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三)学校加强管理,认真做好上海市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四、附 则

1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如有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文件,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由上海电机学院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